107/03/25 2017台灣醫療法學術研討會👍
2017台灣醫療法學術研討會👍
醫療行為刑責合理化,該修法了嗎?
社會法治的脈動是隨著時代的變遷而改變,進而修法順應社會進步!然而從法學的角度,必須要尊重兩個大原則,一、公平,二、多元,無論世界上那一個國家,都是追求各個領域平衡社會穩定發展為主,所以在無數次的公聽會與研討會中,大家把焦點放在公平?是否獨厚醫者,提出反對言論者的理由如:一、刑法對醫療行為放寬是獨厚醫界,二、其他行業會要求相比照,刑法完整架構不復,三、刑法有異業差別不公平,四、醫病資訊不平等,五、會讓本來封閉的象牙塔更封閉寡斷,甚至黑箱作業,六、沒有除錯設計,對醫療品質貢獻不大,七、沒有醫療事故補償條例,八、若只有嚴重過失刑事合理化,則民事賠償加重其罰。
這些論述我舉3個刑法起訴重傷害的案例,大家可以用反向思緖推想看看,可以發現不少表象,問題自然可以迎刃而解。
一、 一位肝癌四期病人,隱瞞病情,跑到社區附近診所開白內障,順便減去高度近視,肝癌病情當然繼續惡化,除體內毒素外,並使用大量的類固醇與抗癌葯物,致使病患術後8個月後得視網膜剝離,病人認為此與白內障有因果關係,告醫師重傷害業務過失,病人不久死亡,無法撤訴,家屬纏訴5年,檢起訴後得判決或得在壓力下認罪和解。
二、 一位長者,職業為資源回收,白內障術後仍不理會衛教防止感染,繼續工作,結果傷口污染細菌感染,告刑事重傷害加民事賠償,調解不下十數次,纏訟五年,兒子職業為醫療責任險保險員,一直追問醫師買了多少醫療責任險!
三、 一位憂鬱症的婦人,白內障後角膜水種,未等6個月的角膜水腫代償期就做了角膜移植,期間民代介入(該民代家屬曾告醫師獲不起訴),病人被律師與民代指引後,告刑事重傷害與民事賠償,纏訴數年。
從以上三個案例,一、過往認為資訊不對等,社會人士、甚至法檢單位一般會同情病人,認為病人是醫療資訊不對等的弱者,但是資訊也包括病人的病情,若病人刻意隱瞞,醫師也可能成為弱者,面對同樣的不對等,然而,現今乃資訊爆炸時代,只要你手機隨時Geogle搜尋一下關鍵字,你就知道相關的資訊,再在台灣這個寶島醫療方便性勇冠全球的健保制度下,你可以任我行,自由意志,找相關科系的醫師諮詢與看診,得到相關的資訊不亞於一般醫事人員。
二、其實反對者最有力的論述就是沒有除錯,對醫療品質之提升有限,也許在健保制度未改革前是,在分級醫療啓動後,醫學中心區域醫院轉回重症住院教學為重心,實施Hospitalitis
,醫院評鑑簡化,落實雙向轉診,把人力釋放回醫療服務上,住院醫師勞動工時限縮,勞動權益日益彰顯仍至於108年9月醫師納入勞基法,醫師過勞,急診醫療擠擁將獲舒緩,除錯功能自然會急速改進,醫療品質也會快速提昇!以上皆是壯大基層,加強醫院住院急重症乃至於強化醫院與診所的連結,使醫療照顧服務能完整配套,分工合作以達較長期與週延的醫療社區在地化,並減少城鄉差距之服務。
三、在病人端,資訊時代應該強化自身的知能,應該改變,對自己健康,不再完全100%的依賴醫師,應該改為與醫師共同照顧自己健康的負責態度。以上三個案件對自己健康的知能與態度都是不足,對醫師態度也是依賴過當,責任全推缷給醫者!
四、醫師只對故意及嚴重過失才負業務過失刑事責任,是獨厚醫師,不公平,對於其他行業別先例不可開。這點好像先行有主見,不止綁架了刑法進步的自由論述,甚而讓醫療防禦,品質落後,除過機會難復,歐陸盛行之不苛責醫療,才能使醫療失誤得而透明改善,提高醫療品質!
五、上述案例均有尋求醫療救濟與補償的實務存在,所以醫療事業補償條例制定,或是以強制醫療責任保險機制等,均為修改醫療法82條之同時配套!醫師醫療行為走向非責難而使失誤透明,進而除錯改善品質,並非不為社會大眾接受,而是有其充要條件,必須透過社會各界對話溝通。
然而,從現今社會大眾多數認同可以接受的分級醫療,為健保20年來的積弊改革,以免民眾擠爆醫院及急診,影響真正需要住院及急重症病患之就醫權,及醫師勞動工時的入法,以防止過勞,影響民眾醫療品質!這些都是醫界近期的積極除錯行為,也是醫療法修法刑責合理化之充要條件。
支持刑責合理化的論點有,一、醫療行為要面對本身之不確定性、可變性、時間急迫性、與現場栽量性,二、可以減少醫療防禦行為,三、醫療職責不可抗拒性,不能像其他職業工會自由罷工等,四、醫療過勞是不爭事實,五、醫療行為是協助攔截疾病之破壞與傷害,不能以成敗論斷,事後諸葛,六、醫療防禦、五大皆空,影響醫療品質反而讓大眾健康受害,七、醫療科技進步與教育,必須建立合理的處罰咎責機制以求除錯,追求真正的醫療品質。
所以,現今醫師在廉價又高壓的健保醫療體制下,仍努力修習法律、醫管、公衛、勞動…等等以提升醫療品質,在透明醫病溝通的環境下,相信社會公民也必定能選擇他們需要的醫療與法律制度,因此,弟拋磚引玉舉辦了三次醫病関係座談會、一次醫療論壇分級醫療,與及成立「臺灣公民與醫師協會」以促進台灣公民的醫療品質與健康,醫病關係良性互動發展,以祈更臻完善的醫療法修法與配套,若能在醫療法界前輩先進之睿智與努力下達成,實是臺灣之幸全民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