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公民與醫師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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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9/04立院三讀通過  愛滋病患將可器捐其他帶原者

  • 2019-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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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18日三讀通過「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修正草案,未來只要愛滋感染者同意,即可接受另名感染者的器官移植。

依現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愛滋感染者一旦經檢驗確認罹病,便不得進行器官捐贈。不過,考量國際間已逐漸鬆綁愛滋病患捐贈器官規定,立法院院會今(18)日通過修法,讓未來健康穩定的愛滋病感染者,也可捐贈器官給予其他的愛滋病患。

 

 
現行條文規定,只要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檢驗出愛滋病陽性反應,都不得使用,但考量國際間逐步鬆綁愛滋器捐禁令,且我國已開放B、C肝帶原者可捐贈器官給帶原者,依此先例考量,決議讓愛滋感染者也能器捐給感染者,但前提是臨床健康狀況必須穩定。

 

三讀條文也增列但書,接受器官移植的愛滋病感染者,在器官移植手術前以書面同意,不受不得使用愛滋病毒器官的限制。

 

衛福部長陳時中強調,目前器官移植來源相當缺乏,若開放愛滋病感染者可捐贈器官給其他愛滋病患,不會讓愛滋病感染擴大,也有助於降低器官捐贈的等待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