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05/06 衛福部認定受疫情影響產業事業水電費用減免適用對象、級距、生效月份,醫療機構免提出申請
衛生福利部依據「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4條、第16條規定及「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用戶之水電費減免及延緩繳款期限作業須知」辦理受疫情影響產業事業水電費用減免事宜。
衛生福利部認定醫療機構及醫事機構(係指醫療法第15條規定領有醫療機構開業執照之機構;醫事機構係指藥局、護理機構、助產機構、心理機構、物理治療機構、職能治療機構、醫事放射機構、醫事檢驗機構、居家呼吸照護所、語言治療所、營養諮詢機構、牙體技術所、聽力所及驗光所。)計約37,000家,適用級距2,減免水、電費用30%,並自109年3月起生效,至109年9月30日止;各醫療(事)機構免提出申請,後續將請各地方衛生局調查水號電號等資訊後,造冊逕送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由水電公司辦理費用減免事宜。
附件檔案:
衛生福利部函